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0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25978727L。
法定代表人:刘臻坤。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观澜大道**楼房二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287F。
法定代表人:黄伟宏。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自动履行了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6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映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戴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