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9053号之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观澜大道**楼房二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287F。
法定代表人黄伟宏。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0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0)粤0309执9053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3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323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少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