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民初20668号
原告:深圳市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第二工业区一巷3号B栋二楼C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70908L。
法定代表人:张良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新季,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287F。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南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粤能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9元,保全费人民币342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