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6295号之一
原告:沈阳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62-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均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昌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08.5元,保全费1559元,均由原告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