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1741号
原告:**1,男,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暖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新源大道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4K2X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办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1与被告甘肃暖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何 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