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鸿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鸿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鸿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龙泽雅苑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彰武县彰武镇铁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新鸿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06日向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43717.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