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执监84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鸿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铁西。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新鸿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新仲裁委员会(2019)阜仲字第113号裁决书由彰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彰武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际德
审判员 周石虎
审判员 卜祥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