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天惠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惠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杨继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住,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青年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继新,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杨忠,男,1963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阜新天惠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惠石化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新大街东规划八一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吴桂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中园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园公司),住,住所地阜新市东新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吴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吴桂花,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阜新鸿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博公司),住,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赵家沟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账户的存款,具体账号如下:杨忠2XXX3、杨忠2XX5、杨忠3XXX7、杨继新2XX**、杨继新2XX**、**3XXX8、**2XXX7。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阜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受偿金额为1.5亿元及利息。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井昌
审判员 苏贺宇
审判员 孙晓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