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克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世伟,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达,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凌空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谭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鹏,系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9)辽01民初818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2%,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扣除已付利息221.40万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128%计算),案件受理费6747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共计向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00万元。2021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剩余债权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另行告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廉光强
执行员  原宏斌
执行员  贺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哈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