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1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向本院的上诉及一审法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同意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向本院提出的上诉;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571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向一审法院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田 华 审 判 员 宋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