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1民初189号
申请人:*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商会大厦)5-3#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71540G。
法定代表人:魏桃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井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68653055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审理的*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赣县红金工业园三期(宗地编号为36XX009)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厂房),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码122XXX25)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受让的坐落于赣县红金工业园三期(宗地编号36XXX0009)的土地使用权,预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