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184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9097154-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由案外人**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