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2608号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大塘村卷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5TE9A2H。
经营者:***,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5-3#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71540G。
法定代表人:魏桃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脚手架租赁部与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脚手架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脚手架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脚手架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林万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昱天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