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21民初64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货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1元(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