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5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富达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233152339。
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柘皋镇建和行政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94454549F。
法定代表人:冯小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柘皋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70000元。
案件申请执行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