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341号
原告:***,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富达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233152339。
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尚雯
人民陪审员  郭庆寿
人民陪审员  倪守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党 勇
书 记 员  宋 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