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修武,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潇婕,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富达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元宝,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杨修武因与被上诉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孙元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修武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修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修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杨修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