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242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富达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233152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27793562。
法定代表人:叶家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区叠嶂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4486784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青国友,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区。
原告***与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国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