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9执18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巢湖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巢湖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巢湖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鉴定费10万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巢湖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