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9执18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巢湖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巢湖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巢湖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鉴定费10万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巢湖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