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郊区某某湖镇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11民初2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郊区**湖镇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郊区**湖镇分公司、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