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92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长垣县方里乡。
被告:芜湖市金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胜,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金明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红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