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8075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长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长滩社区**石砚农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01MEA291206R。
法定代表人:张其昌,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骅,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先国,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社区支部书记。
被告:重庆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红光小区白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8667810U。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熊道安,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冉小林,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人云,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霖,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冉廷汝,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长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滩居委会)与被告重庆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磊建司)、熊道安、冉小林、胡人云、冉廷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滩居委会诉称:2013年7月,因建设万利高速公路需占用长滩社区293亩土地。拆迁张顶清等68户的房屋。由于拆迁户无法在原四个组内重新选址修建,要求政府统一选址,集中联建,后将该联建房屋选址在长滩社区石砚新村预留土地范围内。原告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重庆金磊建司,现场由熊道安负责技术、冉小林负责管理、胡人云负责协调及材料采购、冉廷汝负责收取建房款,并约定按830元/平米支付建房款。该联建房于2014年1月竣工,房屋由原告主持分配68套房屋给安置户。2014年10月因安置户反映该房屋存在地梁狗洞、露筋,屋面板开裂等质量问题,经长滩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认为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未全面适当履行施工义务,导致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拒不修复整改。故请求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70.868万元。
本院经审查,因万利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占用长滩社区4、5、6、7组293.32亩土地,拆迁张顶清等68户的房屋。2013年4月,万州区长滩政府启动了万利高速征地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长滩社区将该联建房屋选址在长滩社区石砚新村预留土地范围内。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向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该地块勘界图预控红线的电子文档,此后未再向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规划、建设手续。该项目在未取得任何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长滩镇村管所对该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三次,要求业主依法建设。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建设业主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完善用地、规划、建设手续;12月20日作出《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但相关方以高速路搬迁无房居住等由继续建设至建成并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诉争的位于长滩社区石砚新村的联建房屋,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违规修建,相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的违法性质进行了认定并已经介入查处,且起诉后该违法情况尚未消除,故本院不宜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长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61元,予以退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长滩社区居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付艳绢
书 记 员 董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