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终2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长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长滩社区**石砚农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01MEA291206R。
法定代表人:张其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先国,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社区支部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红光小区白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8667810U。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道安,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小林,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廷汝,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华,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人云,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长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滩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建司)、熊道安、冉小林、冉廷汝、胡人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8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滩居委会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8075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主要事实及理由:案涉联建房虽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但其建设目的是为了安置万利高速拆迁的68户居民,而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关于联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等,镇、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实上都是知晓和予以认可的,只因当时拆迁任务重、时间紧,在程序上未完善相关手续而已。故其与通常意义上的违法建筑有着本质不同,应作出区别认定和处理,即受理并从实体上处理该案。
长滩居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金磊建司、熊道安、冉小林、胡人云、冉廷汝共同向其支付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70.86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万利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占用长滩社区X、X、X、X组293.32亩土地,拆迁张某某等68户的房屋。2013年4月,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启动了万利高速征地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长滩社区将该联建房屋选址在长滩社区石砚新村预留土地范围内。万州区长滩镇人民政府向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该地块勘界图预控红线的电子文档,此后未再向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规划、建设手续。该项目在未取得任何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长滩镇村管所对该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三次,要求业主依法建设。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建设业主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完善用地、规划、建设手续;12月20日作出《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但相关方以高速路搬迁无房居住等由继续建设至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长滩居委会诉争的位于长滩社区石砚新村的联建房屋,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违规修建,相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的违法性质进行了认定并已经介入查处,且起诉后该违法情况尚未消除,故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长滩居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761元,予以退还长滩居委会。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长滩社区石砚新村的联建房屋系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违规修建。有关行政机关对本案所涉违法建筑引发相关后续问题正在处理之中,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长滩居委会的起诉正确。
综上,长滩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继伟
审 判 员 柯 言
审 判 员 黄文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韦 玮
书 记 员 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