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利川市金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1566号
原告:***,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熊道成,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与***均系重庆市奥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利川市金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86125153M。
法定代表人: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重庆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红光小区白岩路468号C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8667810U。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雨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火车西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4949741R。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利川市金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建、重庆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雨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交案件受理费20820元,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计104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1938元,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51528元。
审判员  张国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