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280072234864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菲,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5.10元,减半收取计5292.55元,由***负担。
审判员代先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