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财保438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280072234864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周培付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和田县喀什塔什乡政府到期债券以63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0221653207000402000010)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和田县喀什塔什乡政府到期债券以63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和田县喀什塔什乡政府到期债券以63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