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民初6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告:新疆新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华路康乐花园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商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阿尔夏特路南路1号区-1。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9.90元,减半收取290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