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海行非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肖大海。
被执行人昌黎县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强制执行秦人社劳监处字(2014)第3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昌黎县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于富才等8人工资报酬625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秦人社劳监处字(2014)第3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接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支付***、于富才等8人工资报酬62550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秦人社劳监处字(2014)第3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秦人社劳监处字(2014)第3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