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780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皖0207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614755.48元,并按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被执行人应承担受理费19764元,执行费1854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19年4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5日通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207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