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天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12民初497号 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大田村(临海)工业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叉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50400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武夷山路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山街道东梁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9865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8.89元,由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