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02民初6665号
原告: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久,系董事长。
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道庆,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翠霞,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永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翠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井作业工程款172347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与被告为工程服务关系,双方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了油井小修作业工程服务合同,自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18日被告累计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379475元,已支付656000元,被告还欠原告未支付工程款1723475元,故提起告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资金紧张,现无力还款,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主张的总工程款2379475元系原告为被告修井作业工程款1829475元、被告欠案外人修井作业工程款55万元抹账给原告。其他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认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723475元,并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志忠
人民陪审员  王殿铭
人民陪审员  母立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