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7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苑达写字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xxx。
法定代表人:郑永久,经理。
被执行人:肇东华蓥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市开发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
法定代表人:邵天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肇东华蓥油田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久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9.7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24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吉林油田的到期债权21万元,截至到2017年3月7日,上述执行款项共计20.3814万元,其中债务本金19.74万元,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398元,案件受理费2124元,执行费2892元。上述款项已经支付,执行费已经收取。基于(2017)吉07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