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坤电力有限公司

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财保171号
申请人: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6456699X。
法定代表人:王承志
被申请人: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古城路与忠义路交叉口西恒联花园售楼部用代码:91410300695975698D。
法定代表人:魏发平
申请人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900545.66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545.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