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坤电力有限公司

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与郑州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404号
原告: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6456699X。
法定代表人:王承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隆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住所郑州市中牟县解放路北段路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院内用代码91410122079444551L。
法定代表人:李刚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代鑫,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胜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中坤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