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瑛,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网新颐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8072855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新竹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网新颐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256308172F,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新村104号1幢463室。
法定代表人:沈越。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无锡网新颐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新颐和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修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