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北座8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兴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宝民二路25号宝江大厦前座4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兴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6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结合本案诉请,本案诉讼系依据涉案《购销合同书》《产品购销合同》提起的诉讼,涉案《购销合同书》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应认定无效。两份《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供方系深圳市兴隆源电气有限公司,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深圳市兴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系合同供方,亦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依据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尹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