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绿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定市绿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623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涞水县涞阳路1号,电话:452****,组织机构代码:00082480-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樯,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执法监察股副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执法监察股股员。
被执行人保定市绿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后屯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6655762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保定市绿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13-2号决定)的第1、2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保定市绿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胡家庄乡王各庄村西占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涞国土罚字13-2号决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起诉,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向其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因行政机构改革,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涞水县规划局已于2019年2月1日合并成立为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全部业务并入新机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保定市绿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非法占耕地建房,有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为证,其违法事实清楚。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履行催告等,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8)1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2项,即“1、退还在涞水县胡家庄乡王各庄村西非法占用的土地560平方米给涞水县胡家庄乡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认为本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六个月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