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安墩寺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637322648
法定代表人:宋当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影、齐亚洲(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0283M
法定代表人:李小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丰,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身,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兴,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豫0291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3746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7466.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707.33元,由解封申请人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