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07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0283M。
法定代表人:李小根。
被申请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办公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66200583P。
法定代表人:王二喜。
**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54387.66元(1.户名: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620********;2.户名: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建设中路支行,账号:2511********;3.户名: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优胜南路支行,账号:4122********;4.户名: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账号:4100********)。**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54387.66元(1.户名: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620********;2.户名: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建设中路支行,账号:2511********;3.户名: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优胜南路支行,账号:4122********;4.户名: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账号:41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