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147号
申请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社区15号楼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7702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0283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审查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申请,自愿撤回对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