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西省浩利建筑劳务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23民初612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 负责人:**,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浩利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周星期,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诉被告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西省浩利建筑劳务公司、周星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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