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84民初1680号
原告:郑州顺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谐路东侧、创业路南侧米兰小镇2号楼1**11层1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1GXR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028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娟,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顺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顺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顺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顺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郑州顺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宋改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