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02民初9235号
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
法定代表人:苏东生。
被告: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2023年11月2日,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3元,由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史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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