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7843号
原告: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昆明理工大学莲华校区科技园85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沙沟社区文博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原告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97元,减半收取22,698.5元,由原告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额22,698.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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