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27民初810号
原告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昆明理工大学莲花校区科技园****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花园,系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
住所:昆明市新闻路底马家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及被告住所地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且不涉及不动产纠纷,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为临时供电工程,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且合同明确约定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