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昆明理工大学莲华小区科技园8510室。
法定代表人:黄恒。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9)云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2019)云01民初197号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翁阳
审判员  付 琼
审判员  代晓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