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39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A-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航局(株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锣湾办事处丁山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逮春平。
原告***、***诉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局(株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