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76号
原告:***曾融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PN9M15B,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61652671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技产业园1栋17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曾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全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曾融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融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融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撤诉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曾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淑珍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