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21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401号房)。
委托代理人:钟焕,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东源县。
被告: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东城东片区源南镇胜利村河紫路北面东环路西面碧桂园东江凤凰城凤鸣苑六街23、25-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邹道勇,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宗虹,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紫金县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425号(老供电局楼内)。
法定代表人:戴小庞,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洪义,女,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海龙,男,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紫金县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9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曾康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