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853号
原告: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8栋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1栋9层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秦川,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5元,减半收取计5978元,由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瑶